离婚隐瞒财产应予以少分

    经调查发现,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收入,未如实申报。原告辩称其婚后没有收入,所以生活花费全部是自己的婚前财产,但对该银行账户收入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。被告以原告存在转移、隐匿财产的情形,向法院请求分割上述银行账户转移、隐匿的财产30余万元。

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收入,其中不乏许多大额款项,与原告辩称其在婚后没有收入的陈述明显不符。原告未申报该部分财产,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,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及情形,被告质疑原告隐藏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具有合理性,依法予以采信。另外,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,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,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。综合考虑本案情形,酌定被告刘女士分得前述财产的70%,原告胡先生分得30%。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,目前已经生效。


    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天津房产律师,天津债务欠款纠纷,天津律师咨询,天津债务律师,天津离婚律师,天津合同律师,天津劳动仲裁诉讼律师,天津交通事故律师,天津房产纠纷律师,天津法律服务,天津律师诉讼代理,天津经济纠纷律师等, 欢迎致电 13512209645

    推荐阅读
      金钻会员推荐
      热门排行
    关于八方 | 八方币 | 招商合作 | 网站地图 | 免费注册 | 一元广告 | 友情链接 | 联系我们 | 八方业务| 汇款方式 | 商务洽谈室 | 投诉举报
    粤ICP备10089450号-8 - 经营许可证编号:粤B2-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:深R-2013-2017 软件产品登记:深DGY-2013-3594
    著作权登记:2013SR134025
    Copyright © 2004 - 2024 b2b168.com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