货物出口清关需要哪些资料?

    1、出口货物报关单。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;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,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,应填写报关单一式三份;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,应另填一份退税报关单。

    2、货物发票。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,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,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,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。

    3、陆运单、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。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,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,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。

    4、货物装箱单。其份数同发票。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。

    5、出口收汇核销单。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,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“监督收汇”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,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。

    6、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,还须提供相应证明,如商检证、出口许可证、熏蒸证等。

    7、报关委托书。

    8、出口货物明细单。

    9、海关认为必要时,还应交验贸易合同、货物产地证书等。

    10、其它有关单证。包括:

    (1)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、免税的货物,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,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;

    (2)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,应交验海关核发的“登记手册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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